关于进一步明确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相关企业:
为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从2019年6月26日起,我市不再对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地方购置补贴。
二、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继续按照《沈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72号)执行。
三、2017年1月1日—2019年6月25日间的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促进产业做大做强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142号)执行。
特此通知。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