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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公告

原创     来源: 北方新能源汽车网    
2021/07/27     字体     

北方新能源汽车网消息,为规范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安全管理,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告。

办法全文如下:

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运营和安全管理,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辽宁省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的充电基设施是为新能源汽车 提供电能补给(包括充、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 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   专为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 指在党政机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中办公地点, 各类园区专属停车位, 及公交、 客运、 环卫、 出租车等车辆专用停车场站建设, 为停放对应专用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换电设施。 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 社会公共停车场、 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 商业建筑配建停车场、 加油(气)站、 机场等区域建设, 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按照“ 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区域差 别” 原则, 编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将充电设施、配套 电网建设改造等相关附属、配套设施建设与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 划等规 划, 并做好相关规划衔 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规    划。

      第五条  充电设施建设原则。

      (一)在住宅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充电设施。

      (二)在办公场所、出租专用场站建设快慢结合的充电设施, 在公交专用场站建 设快充为主的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 站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充电设施。

      第六 条  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 共停 车场中, 充电设施配建比例 或预 留建设安装要求。

      (一) 新建住宅小 区配建停 车位 100%预留充 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 与项目 同步 交付车位 中, 配建充电设施的不少于车位 总数 10%。

      (二)新建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 车场和社会公共停 车场 , 按照不低于车位数量 15% 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三)鼓励巳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改造或加装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老旧小 区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基础上, 结合实际需求, 逐步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四)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应按照一定的比例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设施。

      (五)依托现有及规划建设的公交首末站场、公交车夜 间回 车场, 建设充电设施。

      国家对充电设施配置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充电设施投资主体。

      (一)充电设施投资向个人、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电网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 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电力安装、电力设施承装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八条 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一)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 及行业标准, 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要求。

      (二) 充电设施应当符 合充电系统与设备、接口、 安全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对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居民区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 经相关产权人

(单位)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必要协助。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程序要求。

      (一)个人在自有或长期承租的停车库、停车位, 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城市公 共停 车场 (楼)时, 无需为同 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     施工许可证。

      (三)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 划, 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 使用前, 所有权人( 产权单位)应完成充电设施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验收,及国家标准规定的充电通信协议一致性检测和调试。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 业是充电设施安全生产的 贵任主体 , 应符合国家 规定资质要求, 遵循国家及本地区充电设施运营和 管理 法律 法规、技术规范、建设服务标准,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 业的职责包括:

      ( 一) 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 , 为用 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鼓励围绕用 户需求, 提供充电导航、充电预约、费用结算 等服务, 拓展增值业务, 提升运营效率。

      (二)充电设施应当依法检测或校准。

      (三)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 和维护, 确保充电设 施安全运行。

      ( 四) 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 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三条 运营管理模式。

      (一)公用充电设施,应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 , 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二) 个人自用 、公共机构和 企业专用充电设施, 鼓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 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三)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建 立运营服务平台, 实现 与市新能源汽 车充电基础设施监测 平台互联互通、信 息共享 , 加强充电设 备与配电 系统安全监测预警 , 提高充 电设施安全性、可靠性 , 提升服务保障水平。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明确职贵、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推动全市充 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 按国家、省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 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 本办法由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1 年 7 月 15 日印发


附件: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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